基本案情:
異議人:安徽雙輪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英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王宏林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異議人安徽雙輪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對被異議人王宏林經我局初莎審定并刊 登在第1501期《高標公告》第17095781號“徽亭韻”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 《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商標局審理與裁定:
被異議商標“徽亭韻”指定使用在第33類“燒酒;黃酒;葡萄酒”等商品 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199716號、第8157602號“徽及圖”商標及第 10772561號“徽”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3類“白酒;酒(飲料);燒酒”等類似商 品上。雙方商標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差異顯著,未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 標注冊使用在類似商品上一般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復制、摹仿其商標,以及被異議商標的使用容易使公眾對 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從而產生不良影響均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 不予支持。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17095781號“徽亭韻”商 標準予注冊。
下一個案例:關于“米星林”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