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酒茅臺”商標申請失敗之后,茅臺申請“茅臺國宴”商標又被駁回。昨天,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獲悉,“茅臺國宴”商標注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對其他同業(yè)經(jīng)營者亦有失公平,法院駁回了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已經(jīng)生效。
其實,早在18年前,茅臺集團經(jīng)辦人就信心滿滿的遞交了第33類“茅臺國宴”商標申請。事情詳情如下:
2001年9月,茅臺公司首次申請注冊“國酒茅臺”商標,然而于2002年8月被駁回。而后,根據(jù)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記錄,茅臺公司分別于2006年、2010年,通過不同的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國酒茅臺”商標共9次。
實際上,自從茅臺申請“國酒”的商標起,就遭到了多家白酒企業(yè)的反對。自注冊號為8377467的“國酒茅臺”商標申請被接受后,從2012年7月到2013年1月,有數(shù)十份商標異議申請被遞至商評委,其中包括劍南春、山西汾酒、五糧液等白酒企業(yè)。
商評委認為:
訴爭商標為純漢字商標,“國宴”意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為招待國賓或在重要節(jié)日招待各界人士而舉行的隆重宴會。被異議商標作為注冊商標指定使用在酒(飲料)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級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同時易造成不良影響,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訴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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